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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交換標準

範疇

1.依據「水利監測資料管理作業原則」說明水資源管理相關機關(構)應負責事項,制訂各項細部作業方法。
2.資料交換之範疇主要是制定「水資源物聯網平臺」與「使用者系統」連線與資料交換等各項規定,包含資料模型及網路服務通訊介面。資料類型包含感測資料、監視資料、設備運作狀態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。
3.感測資料係指機關(構)建立的感測設備所蒐集與管理之資料,應以安全訊息佇列遙測傳輸MQTTS、網站安全傳輸協定HTTPS或經安全加密連線之MQTT等協定,依所定上傳週期及量測單位。若感測站或量測區域無固定位置,其最新地理坐標或量測區域範圍坐標,應以自動或人工輔助操作方式,使用WGS84之經緯度坐標系統定期上傳至作業平臺。
4.監視資料係指所產製、需交換或開放之監視資料,應以符合業務需求解析度及時間間隔之影格圖像資料上傳。
5.設備運作狀態資料係指設備可支援自動檢測者,應每小時至少一次自動檢測感測設備、資訊系統(含硬體設備及軟體程式)及其它重要設備運作狀態,並以安全訊息佇列遙測傳輸MQTTS、網站安全傳輸協定HTTPS或經安全加密連線之MQTT等協定及所定資料格式上傳。機關(構)另有規定檢測週期者,從其規定。
6.其他相關資料主要為「水資源物聯網平臺」經盤點後所需納入且非上述三類之資料,包含資料庫資料及檔案資料等。
7.機關(構)應參考「水利監測資料管理作業原則」進行實際系統建構、註冊申請及維護管理。
8.資料使用者應參考「水利監測資料管理作業原則」從「水資源物聯網平臺」取得並解讀上述四類資料。

引用標準

下列法規、標準或文件因本標準所引用,成為本標準一部分。所有引用法規、標準或文件皆適用最新版(包括補充增修)。機關(構)可參照以下規範或標準之其它更新正式發行版本。機關(構)應於系統技術文件內明確說明採用之標準版本。
● 水資源資料格式標準(經濟部水利署)
● 水資源資料交換標準(經濟部水利署)
● 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(國家發展委員會)